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全社会社会商品零售额统计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市场调查和数据推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全面调查:限额以上(见注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零售额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2010年我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12970家,其中批发和零售业9180家,住宿和餐饮业3790家。

(2)抽样调查: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和市场外个体经营户零售额采用抽样调查推算总体的方法。2010年我市限下企业和个体抽样调查样本量为3607家,其中企业1436家,个体2171家。

(3)市场调查:针对商品交易市场这一特殊统计对象采用分层、分类的调查方法。2010年全市商品交易市场952家。首先对全部商品交易市场进行全面调查,然后根据各市场经营类别采用相应的调查方法统计。

对于市场成交额较大,在成交时一般具有销售凭证,商品售后服务也比较完善的市场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对于经营者根据商品的销售量决定进货量,并对进货量进行登记的市场采用以进货量代成交量方法。对于市场摊位较多,难以进行全面统计的市场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4)数据测算:其他行业实现的零售额是依据经济普查和历史相关数据进行推算。

目前我市社会商品零售额总量中,全面调查部分约占80%;抽样调查约占10%、市场调查和数据测算约占10%。

注:限额以上: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