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一个反映居民家庭购买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的宏观经济指标。它是代表性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随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用来反映居民家庭购买消费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通货膨胀或紧缩的程度。
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按用途划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8个大类,262个基本分类。每个基本分类下设1-25个代表规格品。
价格调查点采用配额抽样的方法。由市局、总队确定各区县的调查项目,并对其规定价格调查点的数量。各区县对所属区域内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以销售额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然后依据所需调查点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目前,我市抽选的调查网点约有1500多个。
代表规格采价商品的确定和更换在市统计局、调查总队的组织下进行,每年更换一次。由各区县根据市统计局、调查总队提供的建议目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代表规格品。选择和确定代表规格品的原则是:选择消费量较大的消费项目;选择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较强的商品;同一基本分类的规格品之间,性质差异愈大愈好,价格变动特征的相关性愈低愈好;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每一个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应符合调查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
价格调查方法采用定人定点定时的直接调查方法。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和服务,每5天调查一次价格;对于一般性商品和服务项目,每10天调查一次价格;由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每月调查一次价格。
价格调查有采价员每月按照采价日定期上报,上报方式通过“CPI数据智能采集系统”填报统计数据。
居民消费价格类指数和总指数的形成。第一步采取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代表规格品的月度平均价格;第二步计算基本分类指数。即先计算代表规格品价格变动相对数,再采取几何平均法计算基本分类月环比指数,再将基本分类月环比指数连乘后计算出基本分类月定基指数;第三步逐级加权平均,采用链式拉式公式计算价格月定基总指数和各大中小类价格月定基指数。第四步换算为月环比指数(本月定基指数/上月定基指数)、月同比指数(本月定基指数/上年同月定基指数)和年度同比价格指数(本年累计定基指数平均数/上年累计定基指数平均数)。
定基年份5年调整一次。2006年至2010年定基年份为2005年,从2011年开始定基年份调整为2010年。
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采用的权数主要依据城镇居民家庭调查资料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结构取得,必要时辅以典型调查和专家评估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