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下的定义,“是指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其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其有相同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的法律依据是最惠国条款。最惠国条款是国际条约中的一项专门条款,依据这项条款,缔约一方向另一方或缔约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在条约规定的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最惠国条款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双边的最惠国条款至少会涉及三个国家:
1、给惠国,即承担条约义务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国家;
2、受惠国,即根据条约在给惠国享有最惠国待遇权利的国家。根据互惠原则,在现代条约的最惠国条款中,缔约各方一般互为给惠国和受惠国;
3、最惠国,亦称“第三国”,即给惠国现在或将来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任何第三国。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目的,一般在于消除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歧视,保证与其他国家平等的地位,促进双方经济贸易往来的发展。